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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警招募涉顏面歧視 陽光呼籲修改簡章 勿成歧視幫兇
台灣警察專科學校(以下簡稱警專)第三十期專科員警班的招生簡章於複試口試標準不合格項目有「儀容欠端正者(包括痲面、有缺陷或頸部以上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、胎記超過二公分以上者)」。我們認為,這項規定涉及對於顏面損傷者的歧視和對於外觀的歧視,且明顯違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(以下簡稱身權法)第16條對於身心障礙者受教育、應考與就業權益不得有歧視之規定。對此,陽光已行文警專之主管機關內政部、內政部警政署和主管教育之教育部,要求警專刪除相關規定,並呼籲政府全面檢視相關招生、選才規定。
身權法第16條第一款明定「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,應受尊重及保障,對其接受教育、應考、進用、就業、居住、遷徙、醫療等權益,不得有歧視之對待。」然警專的招生簡章排除「黑痣或疤痕、胎記超過二公分以上者」的應考機會,如無法說明顏面有黑痣、疤痕或胎記是否對於執行任何警察勤務造成影響,就構成對於顏面損傷者的受教權、應考權、就業權的歧視。
此外,警專招生簡章將黑痣、疤痕或胎記超過兩公分以上者描述為「影響觀瞻」、「儀容欠端正」,係以主觀、偏見、歧視的語言來描述顏面有黑痣、疤痕或胎記者,極為不恰當。警專作為國立教育機構、培育人民保姆的搖籃,如果以這樣的歧視標準選才,我們不免擔心未來培育出的警務人員,會不會複製這樣的歧視態度來對待顏面損傷者。
除了警專招生之外,陽光也發現國軍「100年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」、「志願役專業預官、預士班考選」等十多個軍士官入學或徵選管道簡章均列有「體格檢查明顯顏面傷殘(胎記、疤痕)、青蛙腿…如經鑑定醫院檢查為不合格者,一律不得報考」,亦涉及對外觀之歧視。我們認為,相關徵選、入學管道應回歸「體位區分標準」,不應於簡章上額外標明何種身體狀態不得報考。
陽光在此呼籲,警專應本著培育維護社會綱常法紀專業人才的任務,勇於承擔錯誤,於未來招生簡章中刪除相關歧視規定。政府也應作為全民表率,全面檢視所有公家單位招生、選才標準內是否仍有相關對於外觀之歧視規定。陽光本於推動「臉部平權」之職責,將持續檢視相關招生、選才辦法,以維護顏面損傷者的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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